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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直有关部门,省、市驻县有关单位:
《镇原县2016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》已经县政府2016年3月23日常务会讨论同意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镇原县人民政府
2016年3月23日
镇原县2016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
在“十三五”承上启下之年,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,全面贯彻落实县委、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安排部署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确保按时完成2016年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对象
2016年度下达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(19个)和县直部门(17个)。
二、考核内容
1、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量。
2、“两会”签约项目(“兰洽会”、“一会一行”)。
3、招商引资基础工作(项目征集、报表报送、信息报送、镇原籍在外工作人员名录信息采集)。
三、项目认定原则
1、投资主体是省外法人或自然人。
2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。
3、投资收益的再投资或以合伙参股方式投资在30%以上。
四、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
(一)基准项(100分)
1、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量(50分)。完成任务得满分,完不成任务按比例计分;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,每超1个百分点加0.5分,最高加5分。
2、“兰洽会”、“一会一行”签约项目(25分)。
(1)近三年“兰洽会”签约项目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(15分)。第二十、二十一、二十二届 “兰洽会”签约项目开工率达到100%,资金到位率分别达到80%、50%、15%得满分,达不到的按实际比率计分。
(2)“一会一行”签约项目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(10分)。签约项目当年开工,且资金到位率达到15%以上得满分,达不到的按实际比率计分。
3、招商引资基础工作(25分)。
(1)项目储备。每报送1个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储备项目得1分,未上报不得分,满分10分。
(2)报表报送。月报表按时上报的计5分;报表迟报、不报,每次扣1分,三次未按时上报,此项不得分。
(3)信息报送。每报送招商引资工作信息1条,记0.5分,未报送不得分,满分5分。
(4)镇原籍在外工作人员名录信息采集。按时完成有效信息采集得5分,不按时上报不得分。
(二)加分项
1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:引进的项目属新能源、新产业项目,或科技含量高、附加值高、产业链条长、带动能力强的工业、农业及文化旅游规模以上项目,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(包括1亿元),当年开工且到位资金在25%以上的加5分;投资额度在5亿元以上(包括5亿元),当年开工且到位资金在10%以上的加8分;投资额度在10亿元以上(包括10亿元),当年开工且到位资金在5%以上的加10分。
2、引进“三强企业”(“世界500强”、“国内500强”、“民企500强”):投资项目当年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到15%以上,每个项目加5分。
3、“兰洽会”签约项目:属第22届“兰洽会”签约项目且按期开工建设、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5%以上的,每个项目加5分。
4、“一会一行”签约项目:属“一会一行”签约项目且按期开工建设、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5%以上的,每个项目加5分。
五、考核方式
考核工作由县委、县政府统一组织,县考核局、招商局共同组成考核组,进行单独考核,采取现场查看项目形象进度、查阅资料、核对到位资金凭证等方式,实行月通报、季督查、半年考核、全年综合评定。经审定,未列入当年省经合局统计平台的项目不列入考核。
六、奖惩标准
1、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实行重奖,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和部门,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名进行奖励。乡镇和部门分别设一等奖1名,二等奖2名,三等奖3名。奖金:一等奖5万元,二等奖3万元,三等奖2万元。
2、对完成任务在60%以下的乡镇和部门,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,并取消当年综合目标奖受奖资格。
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